|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咨询-->显示文章内容
站内检索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最新文章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关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
热门文章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关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07-8-21    被阅览数: 次    来源:涉外监管网

    (一)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四)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五)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必须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上一篇: 自费留学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 下一篇: 什么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保留所有版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
技术支持:北京立影教育网络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