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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简介
   
工委简介
工委章程
机构组成
学会领导
理事名单
联系方式
 
 
 
工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简称为“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Committee for Educational Consulting Services,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缩写为CE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教育中介服务事业的机构、相关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开展教育中介服务的理论、政策与实际问题研究,促进行业规范建设,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教育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领导,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职能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教育中介服务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为教育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发展战略方向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研究制定教育中介服务行业自律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四)接受行政部门委托,开展教育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核与服务质量评估等业务;
    (五)为从业人员提供资格认证与业务培训;
    (六)研究政策和工作建议,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沟通行政部门、教育中介机构和其它行业组织相互间的联系,维护消费者和教育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与国际有关组织的联系以及业务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 构建在线网络交流平台,编辑印发本工作委员会书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依法举办相关实体机构,从事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教育中介服务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有成绩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应接受本会日常监督和提示预警,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工作单位应是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本土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理事长的提名,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剥夺政治权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为本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含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长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责。由秘书长提议、报常务理事会决定以下事项:副秘书长人选,设立办事机构,开办实体机构等。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 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 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经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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