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这是我国内地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终身教育,鼓励终身学习,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该法规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该法规审议通过后,《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许多国内重要媒体都及时作了报道,并给予良好的评价。笔者曾亲历该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认为该法规的颁布施行,对我省终身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总的来看,我省制定的终身教育法规在内容方面具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为了使我省的终身教育有序、快速发展,并使现有各种教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效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教育文化资源,从而积极促进我省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是为了克服目前政府部门在开展终身教育活动中所存在的各自为政状况,使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形成合力,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其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终身教育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终身教育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了保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协调、指导等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条例规定: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民政等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委等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和做好终身教育的相关工作。
三是为了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保证必要的政府投入,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情况及财力,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发展和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同时,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条例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
四是为了推动开展终身教育活动,调动和鼓励公民参加终身
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条例规定:每年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在终身教育活动日,各地各部门要开展终身教育的宣传、表彰等活动;政府设立的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性场所和设施,应当免费向公民开放。
五是为了发挥社区在终身教育中的特殊作用,条例规定,社区应当逐步完善社区教育设施,根据各自条件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
六是针对用人单位、弱势群体等在终身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应当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开展各种有益于终身教育的活动。条例在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外,还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减免培训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上述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就业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为农民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七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创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等,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活动,并形成制度。鼓励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事业单位、学习型社区等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
八是为了规范教育培训活动,解决目前一些培训机构在开展终身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落实招生的各项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信息,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成绩合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结业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所发放的证书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需要提交的各类证书予以查验和管理。
除了以上既有针对性,又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外,条例还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志愿为终身教育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