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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立法专栏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福建省终身教育立法的若干亮点
九月二十八日:将成为福建省的终身教育活动日
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李连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转贴自:中国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我国内地首部终身教育法规

    终身教育立法是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趋于完备以后的一项重要立法。福建省首开先河进行终身教育立法,是在我国大陆地区教育立法新领域里进行的一项探索性工作,体现福建省人大在立法方面的开创精神。这项立法意义重大,通过终身教育法规的贯彻实施,必将对公民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综合性的促进作用。目前《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体例结构比较简洁、内容较为丰富,已为法规审议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这部法规是可以出台的。


    福建省所进行的终身教育立法在大陆地区是第一次,因此还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也是今后其他省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会遇到的。

    1、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立法要进一步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与国民教育的关系。国民教育机构是终身教育的重要载体,也要承担终身教育的任务。二是与职业教育的关系。近年来职业教育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草案中有不少职业培训的内容,通过发展终身教育,以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三是与成人教育的关系,赞成条例草案把非学历的成人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之中,这次立法中如果能从内容和对象上把终身教育与成人教育的关系理清楚,将成为立法的一大亮点。


    2、关于终身教育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这条规定很好,但促进委员会不应只是行政协调机构,应该是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形式,不仅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参加,其他社会团体也能参加,尽量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到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中来,以便于终身教育活动在全社会的广泛开展。


    3、关于学习型组织建设。草案中将有关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的内容纳入其中,并作了具体规定,这是首个对创建学习型组织进行规定的法规,也是该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学习型组织建设对终身教育的开展、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需要有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但这些不应是强制性的,应是鼓励性、引导性的,如在自愿的基础上依申请而给予评估、挂牌,并对优秀的学习型组织给予表彰,从而引导、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


    4、关于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在开展终身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整合和利用已有的各种教育资源。老年教育可尽量依托社区教育机构、已有的教育设施来实施,这不仅有利于节约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而且更方便于老年人就近入学。比如:一个行走不便的80多岁老人,让他到离家较远的老年学校学习可能会有困难,但如果通过网络教育,他在家里就可学到很多知识。

     5、关于学习形式的多样化。终身教育的学习形式应该更加具有灵活性、自主性和多样性,建议对终身教育学习形式的规定更具体一些,如:可大力发展网络教育,借助高新技术开发各种寓教于乐的学习形式;采取措施把科技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的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开展符合各自特点的、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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