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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估
   
教学评估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举措
教育部:本科评估要避免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
教育部评估中心对本科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最新解释
 
 
教育部评估中心对本科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最新解释
2005-6-16 教育质量监评办

  2005年3月25日至27日,教育部评估中心在北京召开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研讨班”,组织了今年将要接受教育部评估的80所高校的有关同志进行研讨。评估中心汇集了大家在研讨班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有关专家对问题进行解答,形成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一些问题的解答》,共12条。《解答》对于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整改与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请各有关部门予以认真关注。现将相关内容摘登如下:

  一、关于“四项经费”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这是依据原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而确定和分类的。1998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其中对用于教学的经费,未作单列,这给评价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投入情况增加了难度。目前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仍沿袭原来的“四项经费”统计口径和方法,我中心正在组织有关教学评估专家、财会专家、教学管理专家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但在正式文件出台前,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执行。

  二、关于“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这里所说的授课指课堂授课,不包括专题讲座和实践教学。这是教育部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而出台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方向性政策。今后,对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观测点的考察,2005年以前仍按《水平评估方案》执行,2005年及以后A级标准按《1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就业率”的统计,分母应该是当年获得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生总人数的问题《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规定:毕业生就业率是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暂时不就业毕业生人数)的百分比。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办法,统一将“结业生人数”计入毕 业生总人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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